王某甲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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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08)下刑初字第272号 案件名称 : 王某甲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 杭州市 案件类型 : 刑事案件 案件类型编码 : 4…

案号 : (2008)下刑初字第272号

案件名称 : 王某甲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 杭州市

案件类型 : 刑事案件

案件类型编码 : 4

审理程序 : 一审

裁判日期 : 2008-07-28

公开日期 : 2014-04-21

当事人 : 王某甲

案由 : 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08)下刑初字第272号公诉机关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甲。因涉嫌犯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于2008年4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3日被依法逮捕,现押杭州市看守所。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杭下检刑诉(2008)2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甲犯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于2008年7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王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4月29日19时许,被告人王某甲携带从他处购买来的假发票(包括面额不同的“浙江省货物销售统一发票”、“浙江省杭州市机动车停车收费定额发票”、“浙江省杭州市服务业统一发票”等发票)在本市庆春路和环城东路交叉口向路人兜售时,被巡逻的民警当场抓获,并当场从被告人王某甲所骑自行车车兜内的1只塑料袋和1只文件夹中共查获各类可疑发票合计1421份。经鉴定,均为假发票。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王某乙、陈某的证言、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及辩解、扣押物品清单、赃物照片、发票鉴定结果证明书、抓获经过及被告人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不能用于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发票,其行为已构成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其因意志以外的原因犯罪未能得逞,系犯罪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二款、第二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甲犯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8年4月29日起至2008年9月28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陈毓华二〇〇八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胡 梁 更多数据:搜索“数据网”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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