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晓娜与胥树强、苟养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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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07)雁民初字第1951号 案件名称 : 权晓娜与胥树强、苟养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 西安市 案件类型 : 民事案件 案件类型编码 : 1…

案号 : (2007)雁民初字第1951号

案件名称 : 权晓娜与胥树强、苟养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 西安市

案件类型 : 民事案件

案件类型编码 : 1

审理程序 : 民事一审

裁判日期 : 2007-11-15

公开日期 : 2016-12-26

当事人 : 权晓娜;胥树强;苟养轩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雁民初字第1951号原告权晓娜,女,1989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蒲城县。委托代理人权红利,女,1976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雁塔区。被告胥树强,男,1982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高陵县。被告苟养轩,男,汉族,住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权晓娜诉被告胥树强、苟养轩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权晓娜于2007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合法。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权晓娜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减半承担。审 判 长  郭军智审 判 员  周庆华代理审判员  王 娜二〇〇七年十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赵群山 更多数据:搜索“数据网”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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