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解答:
事实是一种婚姻关系存在的方式,广义指男女双方在主观上具有永久生活的目的,在客观上具有未经登记机关登记,未领取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事实。狭义指没有配偶的男女双方,未经,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
依据:
《最高人院关于适用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条
未依据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诉讼要求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依据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
如有其它法律问题,请咨询法行时刻律师。
法行时刻来源链接:https://www.lawjida.cn
点击加载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