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东升、王某等与西安市出租汽车公司第二分公司、杜宗利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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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08)雁民初字第567号 案件名称 : 王东升、王某等与西安市出租汽车公司第二分公司、杜宗利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 西安市 案件类型 : 民事案件 案件类…

案号 : (2008)雁民初字第567号

案件名称 : 王东升、王某等与西安市出租汽车公司第二分公司、杜宗利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 西安市

案件类型 : 民事案件

案件类型编码 : 1

审理程序 : 一审

裁判日期 : 2008-10-13

公开日期 : 2016-12-27

当事人 : 王东升,王某,刘润兰,黄国强,西安市出租汽车公司第二分公司,杜宗利,张永超

案由 :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雁民初字第567号原告王东升,男,1978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雁塔区。原告王某,男,1999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原告刘润兰,女,1939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绥德县。原告黄国强,男,1940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绥德县。共同委托代理人薛全道、XX安,陕西法正平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西安市出租汽车公司第二分公司,住西安市太华路472号。负责人赵永久,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杨小安,陕西国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杜宗利,男,1969年2月15日出生,汉族,籍住西安市长安区。被告张永超,男,1976年2月1日出生,汉族,籍住西安市长安区。委托代理人赵红利,陕西法智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东升、王某、刘润兰、黄国强诉被告西安市出租汽车公司第二分公司、杜宗利、张永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中,原告王东升、王某、刘润兰、黄国强于2008年10月10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东升、王某、刘润兰、黄国强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672元,由原告减半负担。审 判 长  吴海鹏人民陪审员  马恩洲人民陪审员  李勇强二〇〇八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尹亚林 关注微信公众号“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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