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工作履历造假,单位能否解除与其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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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实案例:张扬于2014年12月22日进入新泓公司工作。同日,张扬签收《员工手册》,根据《员工手册》的奖惩制度规定,员工如提供不正确、不真实的资料,公司可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2014年12月25日,双方签订期限为2014年12月22日至2016年12月21日的劳动合同,合同主要内容为张…

▼真实案例:

张扬于2014年12月22日进入新泓公司工作。同日,张扬签收《员工手册》,根据《员工手册》的奖惩制度规定,员工如提供不正确、不真实的资料,公司可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2014年12月25日,双方签订期限为2014年12月22日至2016年12月21日的劳动合同,合同主要内容为张扬从事市场部总监工作,每月基本工资1,820元,如张扬被查实在应聘时向新泓公司提供的工作经历、离职证明等个人资料为虚假,新泓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双方还就其他事项作了约定。2015年3月13日,新泓公司向张扬以其工作履历造假为理由出具了退工证明,解除了双方劳动合同。2015年4月27日,张扬向金陵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新泓公司:1、自2015年3月16日起恢复双方劳动关系;2、按每月18,500元标准支付自2015年3月16日起至仲裁裁决之日止的工资。2015年6月5日,该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对张扬的全部仲裁请求均不予支持。张扬不服该裁决,诉至法院,诉讼请求同仲裁。

案例改编自(2016)沪01民终10302号民事判决书

▼深度分析:

劳动者对用人单位负有忠实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已查明事实,张扬向新泓公司提供的简历和应聘人员登记表中,关于其工作单位、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等多项内容与上海市黄浦区就业促进中心出具的张扬工作经历、上海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徐汇分中心出具的情况说明以及案外人公司出具的工作证明载明的工作单位、工作时间、工作岗位不符。张扬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均无异议,但对其中不相符的内容无法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本院对张扬的主张难以采信。张扬未如实填写工作经历,违反了诚信原则,且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如张扬被查实在应聘时向新泓公司提供的工作经历、离职证明等个人资料为虚假,新泓公司可立即解除劳动合同,张扬签收的员工手册亦规定员工如提供不正确、不真实的资料,新泓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故新泓公司解除张扬的劳动合同并无不当。


▼陈庆律师建议:

1、《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尤其是用人单位招聘时,往往对于员工的过往工作经验很看重,而作为用人单位一方,不可能对每一位求职者都实地进行考察,只能根据员工填写的求职信息登记表或者简历来了解员工的过往工作经验,而求职者为了获得职位,可能会提供虚假的工作经验以此来博得用人单位青睐。因此用人单位在招聘员工是除让员工填写求职信息登记表外,还需要在员工入职时填写《公司入职申请表》作为员工档案留存,以此来保证用人单位合法权益。


2、用人单位在条件允许情况下,最好对拟录取员工做好背景调查,以防止员工提供虚假信息或者员工品行存在严重问题,我们的客户就曾出现招聘来的HR经理,向公司员工大量借款后跑路的情况。同时,本案也说明了《员工手册》作为企业用工圣经的重要性,针对员工学历或工作履历造假,用人可以在《员工手册》中约定,“员工如提供不正确、不真实的资料,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那么当公司发现员工工作履历造假时,可以合法解除与其劳动关系,而无后顾之忧。

3、我们曾在《餐饮企业法律认知升级--劳动用工专题讲座》中为大家详细介绍过如何制定合法的《员工手册》、除了劳动合同还有那些必备法律文件需要签署等问题。如果您当时没有来参加我们的讲座,也可以扫描下方二维码索取相关课件,今后我们也将陆续更新我们的课件,欢迎您持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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