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雪中与钱春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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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01)善民初字第173号 案件名称 : 陈雪中与钱春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 嘉善县 案件类型 : 民事案件 案件类型编码 : 1 审理程序…

案号 : (2001)善民初字第173号

案件名称 : 陈雪中与钱春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 嘉善县

案件类型 : 民事案件

案件类型编码 : 1

审理程序 : 一审

裁判日期 : 2001-02-26

公开日期 : 2018-07-28

当事人 :

案由 :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1)善民初字第173号原告陈雪中,天龙色带厂工作。被告钱春林,农民。原告陈雪中诉被告钱春林,买卖纠纷一案,原告于2001年1月18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沃国定独任审判,于2001年2月21日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钱春林于1999年2月13日结欠原告色带贷款7675.20元,经多次催讨无着故诉法院,要求被告立即付清货款7675.20元。被告未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于1998年3月起向原告购买色带,被告支付5000元贷款,1999年2月13日被告结欠原告贷款7675.20元并出具欠条,后经原告多次催讨无着,故起诉法院,以上事实有原告陈述,欠条,庭审材料予以证明。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债权债务关系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引起本纠纷的主要原因是被告未及时支付贷款所致,被告应承担民事责任。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相应的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钱春林欠原告陈雪中贷款7675.20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清。案件受理费317元,由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上诉期期满次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17元,逾期不缴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沃国定二〇〇一年二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洪华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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