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 : (2008)张执字第982号
案件名称 : 李军、闫秀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 山东省淄博市
案件类型 : 执行案件
案件类型编码 : 2
审理程序 : 执行实施
裁判日期 : 2008-05-07
公开日期 : 2020-03-20
当事人 : 李军;闫秀英
案由 : 其他案由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二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二十九条
全文 :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08)张执字第982号 申请执行人李军,女,1956年12月5日生,汉族,住张店区。 被执行人闫秀英,女,1957年7月16日生,汉族,住张店区。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2008)张民初字第40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被执行人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申请执行人欠款312800元,承担诉讼费8169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判决书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百二十条、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的银行(信用社)存款320969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执行员 齐清翔 二〇〇八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 马保军 微信公众号“ 数据网”
点击加载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