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瓶车主与宝马车主同等责任,宝马车的维修费由谁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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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机动车方存在过错,仅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而非由非机动车方向机动车方承担赔偿责任,非机动车方并非该条规定的赔偿义务主体。此外,机动车方控制交通事故危险的能力以及对他人的危险性均远高于非机动车和行人,应负有更高的避险义务,依据“优者危险…

非机动车方存在过错,仅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而非由非机动车方向机动车方承担赔偿责任,非机动车方并非该条规定的赔偿义务主体。此外,机动车方控制交通事故危险的能力以及对他人的危险性均远高于非机动车和行人,应负有更高的避险义务,依据“优者危险负担原则”,亦不应支持机动车方对非机动车方或行人的赔偿请求。

图片来自网络。

一、案情介绍

2018年7月23日,小董骑电动车上班时,与老程驾驶的宝马牌轿车发生了碰撞,致车辆受损。经交警部门调查后,认定小董与老程负事故同等责任。

老程的宝马车在保险公司处投保了车辆损失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老程因这次交通事故产生了3万元的维修费,老程要求他的保险公司先行赔付。之后,保险公司已经在保险范围内理赔3万元。

为此,保险公司认为根据《保险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为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小董作为本次财产损失的实际侵权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021年2月20日,保险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小董支付赔偿金3万元。


二、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依据上述法律规定,非机动车方存在过错,仅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而非由非机动车方向机动车方承担赔偿责任,非机动车方并非该条规定的赔偿义务主体。

此外,机动车方控制交通事故危险的能力以及对他人的危险性均远高于非机动车和行人,应负有更高的避险义务,依据“优者危险负担原则”,亦不应支持机动车方对非机动车方或行人的赔偿请求。

综上,案外人老程作为肇事的机动车一方,不具有向非机动车方小董请求赔偿事故车辆损失的权利。因保险人主张代位求偿权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享有请求赔偿的权利为前提,所以保险公司主张代位行使老程对小董享有的赔偿权利,缺乏依据,不予支持。


三、律师说法

假如保险公司的索赔获得支持的话,在实务中可能存在这样的一种乱象:即当行人或者非机动车一方与价值百万的豪车发生了碰撞时,导致豪车产生了高额的维修费用。在事故双方当事人负同等责任的情况下,因事故受伤害的行人或者非机动车一方还要赔偿豪车一方的维修费用。

假如人身损害赔偿金额少于豪车维修费用时,因事故受害的行人或者非机动车还要倒赔机动车一方,这样会造成实质的不公平以及社会价值观的紊乱。

保险公司对第三者享有代位求偿权的基础是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享有依法请求赔偿的权利。如果根据法律规定,被保险人并不享有对第三者的请求赔偿权利的,那么保险公司在赔偿被保险人后,即便被保险人出具了机动车辆保险代位求偿索赔申请书及索赔权转让书,其也无法向该第三者主张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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