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 : (2002)新民初字第1377号
案件名称 : 原告张应科与被告谭英丽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 西安市
案件类型 : 民事案件
案件类型编码 : 1
审理程序 : 一审
裁判日期 : 2002-07-22
公开日期 : 2016-06-03
当事人 : 张某甲,谭某某
案由 :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十八条,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2)新民初字第1377号原告张某甲,男,1965年9月30日出生,汉族。被告谭某某(又名谭美丽),女,1970年7月22日出生,汉族。原告张某甲与被告谭某某离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晏航舰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甲、被告谭某某等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其与被告均系再婚,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婚后生活时间短,未建立起夫妻感情,且被告婚后长期在娘家居住,现双方已无法共同生活,要求与被告离婚,并由被告退还其代交的计划生育保证金1000元。被告辩称,其回娘家居住,系原告对其进行性虐待所致,且其现患有妇科病,需要治疗,表示待其治愈妇科病后方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告张某甲与被告谭某某于2000年10月份在“大花桥”婚介所相识,2001年4月26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无子女。双方婚初感情一般。2001年11月份开始,被告以工作忙为由,长期回娘家居住至今。原告遂于2002年6月25日诉至本院要求离婚。法庭审理期间,被告表示计划生育保证金1000元其已用于治疗妇科病,原告亦不再主张权利。双方婚后无共同财产。被告婚前财产有:被子两床、毛毯一条、踏花被一床、被罩、床罩、床单各一床、热水壶两个、内衣三套、围裙两条。以上事实,有结婚证及双方当事人当庭陈述等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共同生活时间短,且自2001年11月份开始分居,双方未能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原告要求离婚,依法应予支持。被告婚前财产依法应归被告所有。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一项、第四项、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五项之规定,判决如下:1、原告张某甲与被告谭某某离婚。2、被告婚前财产:被子两床、毛毯一条、踏花被一条、被罩、床罩、床单各一床、热水壶两个、脸盆两个、玻璃茶具一套、内衣三套、围裙两条归被告所有。诉讼费150元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晏航舰二00二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陈 磊 关注公众号“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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