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罗兵与陈学员执行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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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06)泰法执字第70-1号 案件名称 : 陈罗兵与陈学员执行裁定书 法院 : 泰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 泰顺县 案件类型 : 执行案件 案件类型编码 : 2 审理程序 :…

案号 : (2006)泰法执字第70-1号

案件名称 : 陈罗兵与陈学员执行裁定书

法院 : 泰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 泰顺县

案件类型 : 执行案件

案件类型编码 : 2

审理程序 :

裁判日期 : 2006-06-05

公开日期 : 2015-12-14

当事人 : 陈罗兵,陈学员

案由 :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二百三十五条

全文 : 泰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6)泰法执字第70-1号申请执行人陈罗兵,务农。被执行人陈学员,务工。申请执行人陈罗兵与被执行人陈学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05年10月25日作出(2005)泰雅民初字第17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陈罗兵于2006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06年1月19日向被执行人陈学员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2006年1月25日前自动支付申请执行人陈罗兵欠款25000元及相应利息(利息从2004年农历1月1日起至履行完毕之日止按月利率1.5%计息。)并负担诉讼费1490元、执行费3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陈学员长期外出下落不明,且暂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本案目前无法继续执行。申请执行人陈罗兵据此申请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陈学员长期外出下落不明,且暂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本案目前无法继续执行。申请执行人亦申请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06)泰法执字第70号案件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或线索时,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生效。执行员 吕 平二〇〇六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董景对 微信公众号“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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