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 : (2009)台天商初字第225号
案件名称 : 项××与叶××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 天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 天台县
案件类型 : 民事案件
案件类型编码 : 1
审理程序 : 一审
裁判日期 : 2009-03-23
公开日期 : 2015-12-30
当事人 : 项××,叶××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天商初字第225号原告项××。被告叶××。本院在审理原告项××诉被告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09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通过双方自行协商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项××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陈启暖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林雄文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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