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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法典》第275条规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因此,物业公司无权擅自将小区空地划为停车位出租。
《物业管理条例》第49条规定: “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不得改变用途。业主依法确需改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应当在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后告知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企业确需改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应当提请业主大会讨论决定同意后,由业主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因此,若物业公司想要把小区空地划为停车位出租的,应当依法先行征求业主的意见。
此外,根据《民法典》第282条规定:“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因利用小区空地改造的停车位,属于业主共有,因此,车位出租所获得的收益也归业主所有,若物业公司代为收取了相应租金费用的,应当在扣除合理成本后返还业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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