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岭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岭支行为与被告蔡灵华与蔡灵华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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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09)台温商初字第166号 案件名称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岭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岭支行为与被告蔡灵华与蔡灵华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 温岭市 案件类型 : 民事案件…

案号 : (2009)台温商初字第166号

案件名称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岭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岭支行为与被告蔡灵华与蔡灵华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 温岭市

案件类型 : 民事案件

案件类型编码 : 1

审理程序 : 一审

裁判日期 : 2009-02-01

公开日期 : 2015-12-30

当事人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岭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岭支行为与被告蔡灵华,蔡灵华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温商初字第166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岭支行。岭市太平街道万寿路2号。负责人:沈初阳。委托代理人:连小勤,住温岭市太平街道虎山路164号2单元402室,该行员工。被告:蔡灵华,道前洋村223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岭支行为与被告蔡灵华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蔡灵华已还清了拖欠的信用卡透支款本息,现原告���求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岭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14元,减半收取57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岭支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叶宏斌二〇〇九年二月一日代书 记员  胡王欢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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