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 : (2007)雁民初字第870号
案件名称 : 王建国与陕西东方天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 西安市
案件类型 : 民事案件
案件类型编码 : 1
审理程序 : 民事一审
裁判日期 : 2007-03-20
公开日期 : 2017-01-12
当事人 : 王建国;陕西东方天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
全文 :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雁民初字第870号原告王建国,男,汉族,1964年9月9日出生,无业,住本市碑林区。委托代理人于忠诚,陕西金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陕西东方天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西五路**。法定代表人叶莽,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的原告王建国与被告陕西东方天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建国于2007年3月20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建国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61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审判员 张 昭二〇〇七年三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霁月 更多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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