柏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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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09)碑刑初字第128号 案件名称 : 柏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 西安市 案件类型 : 刑事案件 案件类型编码 : 4 审理程序 :…

案号 : (2009)碑刑初字第128号

案件名称 : 柏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 西安市

案件类型 : 刑事案件

案件类型编码 : 4

审理程序 : 一审

裁判日期 : 2009-03-25

公开日期 : 2014-12-18

当事人 : 柏某

案由 : 盗窃

法律依据 :

全文 : 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09)碑刑初字第128号公诉机关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柏某,无业。2009年1月21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8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碑林区看守所。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以西碑检刑诉(2009)9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柏某犯盗窃罪,于2009年3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柏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09年1月20日晚19时30分许,被告人柏某携带作案工具窜至西安市红缨路113号院内,将被害人田某放在此地的黑色立马牌电动车(价值:2100元)盗走,逃至门口时被抓获。赃物追回并已发还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柏某在庭审中亦未提出异议,并有受案记录、被害人田某报案材料及陈述、价格鉴定书及鉴定结论通知书、抓获证明、指认照片、被告人柏某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证。本院认为,被告人柏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柏某所犯罪名成立。唯被告人柏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依法���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柏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1月21日起至2009年11月20日止),并处罚金3000元(限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付德清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 楠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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