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莉诉被告四川省成都市交通稽查征费处城南征费中心养路费滞纳金行政处罚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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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07)武侯行初字第20号 案件名称 : 原告李莉诉被告四川省成都市交通稽查征费处城南征费中心养路费滞纳金行政处罚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 成都市 案件类型 : 行政案件 案件类型编…

案号 : (2007)武侯行初字第20号

案件名称 : 原告李莉诉被告四川省成都市交通稽查征费处城南征费中心养路费滞纳金行政处罚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 成都市

案件类型 : 行政案件

案件类型编码 : 3

审理程序 : 行政一审

裁判日期 : 2007-06-29

公开日期 : 2019-12-09

当事人 : 李莉;四川省成都市交通稽查征费处

案由 : 公路交通行政管理(公路)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07)武侯行初字第20号原告李莉,女,1966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青羊区。委托代理人卜忠平,男,1962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青羊区。委托代理人王昌跃,四川应天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川省成都市交通稽查征费处,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白果林小区文华路9号附4号。法定代表人魏颖,该处负责人。本院受理原告李莉诉被告四川省成都市交通稽查征费处城南征费中心养路费滞纳金行政处罚一案,案件审理中,原告李莉与被告四川省成都市交通稽查征费处已达成和解协议。现原告以纠纷已妥善处理为由,于2007年6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李莉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合法,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李莉负担。审 判 长  李 毅审 判 员  饶 红人民陪审员  杨国琼二00七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张骁烜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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