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 : (2008)绍民二初字第1708号
案件名称 : 孙善良与金锦龙、秦芝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 绍兴市
案件类型 : 民事案件
案件类型编码 : 1
审理程序 : 一审
裁判日期 : 2008-09-12
公开日期 : 2014-08-22
当事人 : 孙善良,金锦龙,秦芝娟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 � � 裁 定 书(2008)绍民二初字第1708号原告孙善良。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季骏,浙江国大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张伟,被告金锦龙。被告秦芝娟。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善良诉被告金锦龙、秦芝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孙善良于2008年9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金锦龙、秦芝娟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善良撤回对被告金锦龙、秦芝娟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020元,合计2,17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青红二〇〇八年九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沈森华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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