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 : (2016)桂1081民初1810号
案件名称 : 岑某与许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 靖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 靖西市
案件类型 : 民事案件
案件类型编码 : 1
审理程序 : 一审
裁判日期 : 2003-10-09
公开日期 : 2016-11-15
当事人 : 岑某,许某
案由 :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 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1081民初1810号原告岑某,女,1981年9月27日出生,壮族,农民,住广西靖西市。被告许某,男,1971年12月3日出生,壮族,农民,住广西靖西市。原告岑某与被告许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6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蒋文边独任审理,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岑某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经审查,原告岑某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岑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因原告撤回起诉,减半收取即150元,由原告岑某负担。审判员 蒋 文 边二0一六年月十月九日书记员 黄璐appoint 更多数据:搜索“数据网”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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