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晨航灯头有限公司与德我美(上海)机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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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09)浙嘉辖终字第78号 案件名称 : 江西晨航灯头有限公司与德我美(上海)机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 浙江省嘉兴市 案件类型 : 民事案件 案件类型编码…

案号 : (2009)浙嘉辖终字第78号

案件名称 : 江西晨航灯头有限公司与德我美(上海)机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 浙江省嘉兴市

案件类型 : 民事案件

案件类型编码 : 1

审理程序 : 二审

裁判日期 : 2009-04-24

公开日期 : 2014-07-02

当事人 : 德我美(上海)机电有限公司,江西晨航灯头有限公司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浙嘉辖终字第7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德我美(上海)机电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姜成镇。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西晨航灯头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文健。上诉人德我美(上海)机电有限公司不服浙江省海宁人民法院(2009)嘉海商初字第54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德我美(上海)机电有限公司的住所地为上海市闵行区,双方约定的交货地点(合同履行地)也在上海市闵行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有管辖权的法院应为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德我美(上海)机电有限公司于2008年9月23日出具的“承诺书”系江西晨航灯头有限公司以前在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对德我美(上海)机电有限公司的诉讼案而出具,“承诺书”明确说明的是:“12万元货款应在2008年10月25日前支付,否则由交货地(合同履行地)法院(浙江海宁)处理”,这说明该12万元的货物交货地在海宁,由于该12万元货款德我美(上海)机电有限公司已如约支付,该“承诺书”因承诺的事项、金额范围已全部履行完而失效。德我美(上海)机电有限公司请求将本案移送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德我美(上海)机电有限公司称双方约定的交货地点在上海市闵行区,并为此提供了定单若干份,然而,该若干定单上并未有江西晨航灯头有限公司的署名确认,系德我美(上海)机电有限公司单方制作,故该若干定单所载明的内容不能视为双方的约定。而“承诺书”载明的“12万元货款应在2008年10月25日前支付,否则由交货地(合同履行地)法院(浙江海宁)处理”,该约定明确指明了合同履行地为浙江海宁,即便双方未协议约定管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原审对本案亦有管辖权。德我美(上海)机电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徐惠明审 判 员  吴 伟代理审判员  宁建龙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朱 悦 更多数据:搜索“数据网”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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