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 : (2009)长民初字第1001号
案件名称 : 邹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 西安市
案件类型 : 民事案件
案件类型编码 : 1
审理程序 : 一审
裁判日期 : 2009-04-16
公开日期 : 2016-12-31
当事人 : 邹某某,张某某
案由 :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 陕西省西安市��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长民初字第1001号原告邹某某。被告张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邹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邹某某于2009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邹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邹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邹某某承担。审判员 李养民二〇〇九年四月十六日书记员 罗艳琴 更多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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