翁某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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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04)善刑初字第182号 案件名称 : 翁某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 嘉善县 案件类型 : 刑事案件 案件类型编码 : 4 审理程序 : 一审…

案号 : (2004)善刑初字第182号

案件名称 : 翁某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 嘉善县

案件类型 : 刑事案件

案件类型编码 : 4

审理程序 : 一审

裁判日期 : 2004-06-10

公开日期 : 2018-07-28

当事人 :

案由 :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

全文 :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04)善刑初字第182号公诉机关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翁某,农民。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04年2月28日被刑事拘留,3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嘉善县看守所。嘉善县人民检察院以(2004)善检刑诉字第1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翁某犯盗窃罪,于2004年5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并于2004年6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嘉善县人民检察院未派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翁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1、2004年2月22日凌晨11时许,被告人翁某伙同“大军”(在逃)窜至嘉善县惠民镇横泾村裕泰电子对面韩成忠小店,由“大军”采用扳窗直楞,伸手开门等手段,二人进入店内后,窃得韩抽屉内一笔记本和桌子边泡沫箱一只,泡沫箱内有大红鹰、新安江等散包香烟。笔记本中有现金1840元。总价值人民币1990元。2、2004年2月26日晚,被告人翁某伙同李某窜至嘉善县魏塘镇汤家浜姚惠强自行车修理店,由李某用插片把门插开后,两人将店中的一个木箱、二个泡沫塑料箱、二个油漆桶偷走,其中有自行车车轮中轴等自行车零件。总价值计人民币559元。案发后,部分赃物被扣押并发还失主。上述事实,被告人翁某在开庭审理的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李某的供述、失主韩成忠、姚惠强的陈述、被告人翁某的供述、扣押及发还清单、翁某的身份证复印件、抓获经过、嘉善县涉案物品价格认证中心估价鉴定结论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翁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为人民币25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支持。被告人翁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已追回部分赃物,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翁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25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即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4年2月28日起至2004年12月27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顾红胜二〇〇四年六月十日书记员  郁晓波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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