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任浩与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公安行政管理:其他(公安)一审行政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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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08)西行初字第3号 案件名称 : 赵任浩与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公安行政管理:其他(公安)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 天津市 案件类型 : 行政案件 案件类型编码 : 3…

案号 : (2008)西行初字第3号

案件名称 : 赵任浩与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公安行政管理:其他(公安)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 天津市

案件类型 : 行政案件

案件类型编码 : 3

审理程序 : 行政一审

裁判日期 : 2008-05-08

公开日期 : 2020-07-30

当事人 : 赵任浩;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王津兰

案由 : 其他(公安)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08)西行初字第3号原告赵任浩,男,汉族,1979年7月22日出生,住北京市通州区。被告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住所天津市河西区解放南路291号。法定代表人贾庆,局长。委托代理人严军,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干部。委托代理人李敬群,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干部。第三人王津兰,女,汉族,1978年12月26日出生,住天津市河西区。原告赵任浩诉被告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要求履行法定职责一案,本院于2008年2月28日受理后,于2008年2月29日、3月3日向被告和第三人分别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原告于2008年4月28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并未规避我国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任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赵任浩负担。审 判 长  戴耀武代理审判员  王 欣代理审判员  詹易军二〇〇八年五月八日书 记 员  周 奕速 录 员  韩 萍 关注微信公众号“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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