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 : (2008)慈民一初字第2223号
案件名称 : 宁波盛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潘文学等与宁波赛冠车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 浙江省慈溪市
案件类型 : 民事案件
案件类型编码 : 1
审理程序 : 民事一审
裁判日期 : 2008-09-19
公开日期 : 2017-09-29
当事人 : 宁波盛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潘文学;宁波赛冠车业有限公司
案由 :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慈民一初字第2223号原告:宁波盛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慈溪市庵东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倪萍萍,董事长。原告:潘文学,男,1971年7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慈溪市。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曹顺元,浙江句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宁波赛冠车业有限公司,住所慈溪市胜山镇工业开发区中区。法定代表人:凌玉波,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施可群,浙江五磊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盛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潘文学诉被告宁波赛冠车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宁波盛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潘文学于2008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宁波盛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潘文学的申请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盛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潘文学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9150元,由原告宁波盛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潘文学负担,在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院。审判长 黄科军审判员 许柏森审判员 许建诉二〇〇八年九月十九日书记员 成美玲 关注公众号“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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