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工商银行信托投资公司与机械电子工业部第212研究所劳动服务公司借款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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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1992)新法执字第424号 案件名称 : 西安市工商银行信托投资公司与机械电子工业部第212研究所劳动服务公司借款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 西安市 案件类型 : 执行案件 案件类型编…

案号 : (1992)新法执字第424号

案件名称 : 西安市工商银行信托投资公司与机械电子工业部第212研究所劳动服务公司借款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 西安市

案件类型 : 执行案件

案件类型编码 : 2

审理程序 :

裁判日期 : 2002-07-25

公开日期 : 2015-11-11

当事人 : 西安市工商银行信托投资公司,机械电子工业部第212研究所劳动服务公司

案由 :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1992)新法执字第424号申请执行人西安市工商银行信托投资公司,住所地本市解放路274号。法定代表人朱旭,经理。被执行人机械电子工业部第212研究所劳动服务公司西安市工商银行信托投资公司与机械电子工业部第212研究所劳动服务公司借款纠纷一案,(1992)西终字201、20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西安市工商银行信托投资公司于1992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1992年10月9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现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于2002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1992)新法执字第42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舒四来二〇〇二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 可 来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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