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桂花与李小叶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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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09)台玉商初字第952号 案件名称 : 彭桂花与李小叶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 玉环县 案件类型 : 民事案件 案件类型编码 : 1 审理程序…

案号 : (2009)台玉商初字第952号

案件名称 : 彭桂花与李小叶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 玉环县

案件类型 : 民事案件

案件类型编码 : 1

审理程序 : 一审

裁判日期 : 2009-04-13

公开日期 : 2015-12-31

当事人 : 彭桂花,李小叶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

全文 :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台玉商初字第952号原告彭桂花,农民,住玉环县珠港镇陈屿环峰街80号。(身份证:332428197201222165)被告李小叶,农民,环县珠港镇陈屿环峰街80号。(身份证:××)原告彭桂花与被告李小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3月24日立案受理,于2009年4月13日,依法由审判员孙宾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彭桂花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小叶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彭桂花诉称,2008年4月2日,被告向原告借去人民币10000元,无约定还款期限。2009年1月22日,在原告的要求下,被告向原告出具了借条一份。尔后,经原告催讨无果,故诉请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借款本金10000元。被告李小叶未作答辩,也未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供相关证据。经审理查明,2008年4月2日,被告李小叶向原告彭桂花借去人民币10000元,有被告出具借条一份为凭。2009年1月22日,在原告的要求下,被告重新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此款经原告催讨无果,遂引起诉讼。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有被告出具的借条原件一份以及原告的庭审陈述等证据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被告李小叶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放弃质证及抗辩的权利。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明确,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债务应当清偿。故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李小叶偿还借款计人民币10000元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李小叶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彭桂花借款计人民币1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李小叶负担(此款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本院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台州市经济开发区支行,帐号:90×××35]审 判 员  孙 宾二〇〇九年四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叶昭君 来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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