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某与钱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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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02)善民初字第212号 案件名称 : 管某与钱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 嘉善县 案件类型 : 民事案件 案件类型编码 : 1 审理程序 :…

案号 : (2002)善民初字第212号

案件名称 : 管某与钱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 嘉善县

案件类型 : 民事案件

案件类型编码 : 1

审理程序 : 一审

裁判日期 : 2002-04-05

公开日期 : 2018-07-28

当事人 :

案由 :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2)善民初字第212号原告管某,农民。委托代理人郭建平,嘉善县天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钱某,农民。原告管某诉被告钱某离婚一案,原告于2002年2月4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同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沃国定独任审判,于2002年3月11日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1年6月7日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判决后被告不认识错误,夫妻仍无和好,双方感情已破裂,故再次起诉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辩称,以前我生活作风上有过错,但现在没有过错,考虑子女已成年,双方感情尚可,故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恋爱,××××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初夫妻感情尚好,生育一子一女,现都成家立业。婚后由于被告有外遇,夫妻感情开始不和,原告于1977年起诉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后经过调解双方和好。2001年4月原告又起诉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同年6月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仍未和好。原告再次起诉要求离婚,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坚持要求离婚,被告则不同意离婚,故调解未成。另查明,原、被告婚后共同建造三楼三底楼房和二间平房,其中靠东一楼一底原、被告自愿赠与儿子钱杰。以上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判决书、庭审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初夫妻感情尚好,之后由于被告有外遇,双方由此产生矛盾,原告曾二次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夫妻至今仍未和好,现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根据本案事实和有关法律规定,应准予离婚。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管某与被告钱某离婚。二、共同财产,座落在嘉善县大云镇吕公桥村6社楼房二楼二底,靠西一楼一底归原告所有;(楼底通道允许大家进出),中间一楼一底和二间平房归被告所有;沙发一只、三连橱一只归原告所有;其余财产归被告所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上诉期期满次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直接交至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或汇款至浙江省省级财政专户嘉兴市结算分户,开户银行:嘉兴市农行营业部,帐号:35×××68,逾期不缴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在判决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双方或者一方当事人是公民的为一年,双方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为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判员  沃国定二〇〇二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潘丹丹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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