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 : (2006)临罗民二初字第771号
案件名称 : 临沂三盟糖业有限公司与莱阳天府饮料有限公司、山东天府集团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 临沂市
案件类型 : 民事案件
案件类型编码 : 1
审理程序 : 一审
裁判日期 : 2007-05-24
公开日期 : 2017-11-29
当事人 : 临沂三盟糖业有限公司,莱阳天府饮料有限公司,山东天府集团公司,姜长松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6)临罗民二初字第771号原告临沂三盟糖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谢宝峰,董事长。被告莱阳天府饮料有限公司。被告山东天府集团公司。被告姜长松,男,1963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临沂三盟糖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莱阳天府饮料有限公司、山东天府集团公司、姜长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临沂三盟糖业有限公司于200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权的合法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临沂三盟糖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二、案件受理费6460元,减半收取3230元,保全费2020元,共计52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解文慧审 判 员 张 峰人民陪审员 孟祥斗二〇〇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杜 欣 更多数据:搜索“数据网”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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