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人员死亡丧葬费如何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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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人对于事业单位都是很钟情的,说起原因,就是事业单位各种福利待遇都是很不错的。那么事业单位死亡标准是怎样的呢?今天律师工作站小编就针对这个问题搜集整理了以下资料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可以帮到你。 退休人员死亡后丧葬费是如何规定的 法律常识: 退休人员死亡后丧葬…

很多人对于事业单位都是很钟情的,说起原因,就是事业单位各种福利待遇都是很不错的。那么事业单位死亡标准是怎样的呢?今天律师工作站小编就针对这个问题搜集整理了以下资料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可以帮到你。

退休人员死亡后丧葬费是如何规定的

法律常识:

退休人员死亡后丧葬费的规定: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来计算;而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一般按二十年来计算。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退休人员丧葬补助费有多少?

退休人员丧葬补助费有多少

丧葬补助金4000元,一次性抚恤金6000元。

一、支付标准

丧葬补助金4000元。

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满15年以上的,抚恤金标准与享受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死亡标准一致,即一次性发放6000元;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抚恤金标准计算公式为:6000÷180×本人缴费月数(含视同缴费年限)。缴费年限不满1年的,按12个月计算,一年以上据实计算,计算结果不足1元部分按1元发放。(以上数据仅供参考)

二、办理程序

(一)参保人员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参保人员生前有工作单位或其档案由档案托管部门管理的,由所在单位或档案托管部门凭其死亡证明书、居民身份证及相关参保证件等资料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并填报黑龙江省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死亡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待遇核准名册,经核准后,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待遇领取事宜;其他参保人员死亡的,由参保人员遗属凭其死亡证明书、居民身份证及相关参保证件等资料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由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并填报黑龙江省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死亡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待遇核准名册,经核准后,由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待遇支付事宜。

(二)本通知下发以后参保人员死亡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办理待遇支付事宜。

三、资金来源

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离休、建国前老工人、退休、退职等人员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丧葬补助金、抚恤金发放办法仍按原政策执行。今后国家出台统一的已参保人员未领取基本养老金前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丧葬补助金、抚恤金相关政策后,按国家统一规定执行。

《关于提高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抚恤金标准的通知》第一条 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及离退休人员(含企业离休人员)死亡、参加城镇企业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丧葬补助费由1200元调整为4000元。企业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一次性抚恤金标准由1000元调整为6000元。

退休职工死亡后丧葬费是多少

退休职工死亡后丧葬费是多少

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办法的通知

2004年10月1日,国务院、中央军委公布施行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提高了一次性抚恤标准;2006年7月1日,国家机关工资制度进行了改革。为适应有关政策的调整变化,现就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一次性抚恤金标准

自2004年10月1日起,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按照以下标准执行:烈士为本人生前8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因公牺牲为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病故为本人生前2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发放一次性抚恤金所需经费按现行渠道解决。

二、一次性抚恤金计发办法

自2006年7月1日起,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的计发办法为:

(一)国家机关在职工作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按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基本工资为基数计发。其中:

1、公务员,为本人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之和;

2、机关技术工人,为本人岗位工资和技术等级(职务)工资之和;

3、机关普通工人,为本人岗位工资。

(二)国家机关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按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享受的国家规定的基本离退休费为基数计发。其中:

1、离退休人员为本人基本退休费,即本人离退休时计发的基本离退休费和本人离退休后历次按国家规定增加的基本离退休费之和;

2、按照《国务院关于颁发〈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1978]104号)规定办理退职的人员为本人基本退职生活费,即本人退职时计发的基本退职生活费和本人退职后历次按国家规定增加的基本退职生活费之和。

(三)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驻外非外交人员和港澳地区内派人员中的机关工作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按本人国内(内地)基本工资为基数计发。

本《通知》下发后,《民政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工资制度改革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计发问题的通知》(民优函[1994]212号)即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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