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波与陕西明德集中供热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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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07)雁民初字第891号 案件名称 : 金波与陕西明德集中供热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 西安市 案件类型 : 民事案件 案件类型编码 : 1…

案号 : (2007)雁民初字第891号

案件名称 : 金波与陕西明德集中供热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 西安市

案件类型 : 民事案件

案件类型编码 : 1

审理程序 : 民事一审

裁判日期 : 2007-03-08

公开日期 : 2016-12-26

当事人 : 金波;陕西明德集中供热有限公司

案由 :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

全文 :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雁民初字第891号原告金波,男,1968年2月23日生,汉族,陕西佳诚新盛装饰公司职员,住西安市。委托代理人金邦庆,男,1970年10月3日生,汉族,西安工程大学教师,住西安市碑林区。被告陕西明德集中供热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明德小区。法定代表人张治儒,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魏群峰,男,1974年11月5日生,汉族,该公司办公室主任,住。委托代理人权学明,陕西金镝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06年12月28日立案受理的原告金波诉被告陕西明德集中供热有限公司侵权纠纷一案,2007年3月8日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原告金波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合法,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金波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60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审判员  石丽屏二〇〇七年三月八日书记员  张永鹏 更多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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