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某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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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07)淳刑初字第226号 案件名称 : 黄某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 淳安县 案件类型 : 刑事案件 案件类型编码 : 4 审理程序…

案号 : (2007)淳刑初字第226号

案件名称 : 黄某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 淳安县

案件类型 : 刑事案件

案件类型编码 : 4

审理程序 : 一审

裁判日期 : 2007-08-14

公开日期 : 2014-09-11

当事人 : 黄某

案由 :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 浙江省��安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07)淳刑初字第226号公诉机关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2007年6月3日因本案被淳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7日变更为取保候审。淳安县人民检察院以淳检刑诉(2007)2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犯介绍、容留卖淫罪,于2007年8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黄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07年5月27日晚,被告人黄某见有嫖客苏某某、任某某到其美容厅欲找小姐“敲大背”时,便将本店女服务员叶某、高某某介绍给两嫖客,并与两嫖客谈妥嫖资。当两嫖客正在其美容厅包厢内嫖宿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案发后,被告人黄某于2007年6月3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人叶冰、高丽娜、苏继光、任国伟、黄永祥、李文彬等的证言,扣押及追缴物品清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示意图、图片说明,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以牟利为目的,介绍、容留他人卖淫二人次,其行为已构成介绍、容留卖淫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犯罪的事实与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黄某投案自首,归案后自愿认罪,对其可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某犯介绍、容留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吴建中二〇〇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叶元聪 来源:百度搜索“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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