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编 |禁止保管人转交保管物
网友提问
小杨临时接到出差任务,临行前将自己刚刚收到的全新的无人机交给同事小强代为保管。在此期间,小强所在的剧组正巧接到一个拍摄任务需要使用无人机,小强便擅作主张将小杨的无人机交给剧组使用。但因剧组使用不当,造成无人机损坏。请问,无人机的所有人小杨应该找谁来索赔呢?
常律谈“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九十四条 保管人不得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保管人违反前款规定,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造成保管物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无人机的所有人小杨应当找保管人小强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小杨为保管物的所有人,其将无人机交由小杨保管,小杨则为保管人。因小强未经所有人小杨同意,双方也没有事先约定,小强可以把无人机交由第三人保管。现因小强违反本条法律规定,即“保管人不得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保管人违反前款规定,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造成保管物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此,保管人小强应当向保管物所有人小杨承担赔偿责任。小杨承担责任后,可以向实际造成无人机损坏的责任人,也就是剧组,主张追偿。
法条解读
《民法典》第八百九十四条是关于禁止保管人移交保管物的法律规定。该条确立了保管人的亲自保管义务。之所以赋予保管人以此种义务,其根源在于包括保管、承揽等在内的以劳务给付为内容的合同十分重视当事人之间的信任关系。
保管人应当依照诚实信用原则亲自履行保管行为,不得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如果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保管人违反亲自保管义务,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构成违约行为,造成保管物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此处所指的“保管”是指独立的保管而不包括辅助保管,保管人使履行辅助人辅助保管并不在禁止之列,也就是说,此处的“第三人”并不包括履行辅助人。
综上所述,如果保管合同双方事先对于转交他人保管的情形有所约定,那么依照约定,保管人可以交第三人保管。如果没有事先约定,保管人就不能将寄存物转交第三人保管,如果造成保管物损失,不论第三方是否存在过失,保管人都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提醒大家,在帮朋友保管贵重物品时除了自己要谨慎妥善保管以外,更不能轻易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否则,因第三人保管不善造成的损失,还是要作为保管人的自己来承担。大家替别人保管时,一定要小心谨慎,不要好心办坏了事。
点击加载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