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 : (2007)灞民初字第586号
案件名称 : 师翠兰与陕西瑞奥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民事诉讼保全案件裁定书
法院 :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 西安市
案件类型 : 民事案件
案件类型编码 : 1
审理程序 : 一审
裁判日期 : 2007-04-02
公开日期 : 2014-12-13
当事人 : 师翠兰,陕西瑞奥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 企业借贷纠纷,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灞民初字第586号原告师翠兰。被告陕西瑞奥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灞桥区新筑街南关村99号。法定代表人赵龙庄,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师翠兰与被告陕西瑞奥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师翠兰于2007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告陕西瑞奥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财产113300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师翠兰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陕西瑞奥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财产1133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孙桂芝代理审判员 杨 扬代理审判员 胡军卫二〇〇七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周 栋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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