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 : (2007)江刑初字第835号
案件名称 : 俞某犯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 杭州市
案件类型 : 刑事案件
案件类型编码 : 4
审理程序 : 一审
裁判日期 : 2007-11-30
公开日期 : 2016-04-13
当事人 : 俞某
案由 :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07)江刑初字第835号公诉机关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俞某,无业。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07年9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4日被逮捕。现押于杭州市看守所。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检察院以江检刑诉(2007)7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俞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07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俞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俞某伙同他人,自2007年9月3日起,多次在本市江干区钱江三苑开设赌场,共抽头获利人民币15000余元。至2007年9月5日凌晨,该赌场被公安机关查获,并当场缴获抽头款人民币15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俞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周某、范某、严某等人的证言、检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赃物照片、户籍证明、抓获经过、被告人俞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俞某,以营利为目的,多次伙同他人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俞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俞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可对其适用缓刑。据此,根据被告人俞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认罪悔罪表现及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俞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罚金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现扣押于杭州市公安局江干区分局的赃物麻将牌、违法所得人民币1500元均予以没收;涉案违法所得余款人民币13500元继续予以追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宋鲲鹏二〇〇七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蔡肇颖 微信公众号“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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