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效,必须要进行登记。是使合法有效的程序,只要是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取得了的,婚姻即告成立,在上就是合法夫妻,受法律的保护。
如果没有进行结婚登记手续,即使双方都认为相互之间是夫妻关系,包括已经举行了婚礼、两人已经同居、财产共享,这些都不为法律所认可,当然也就不能享受到法律对夫妻关系的保护。
无事实婚姻这一说法,如双方不领结婚证,则在法律上没构成婚姻事实,法律上定义为同居关系。原则上这种情况是不受保护的。
未按《婚姻法》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院要求的,应当区别对待:民政部《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补办结婚登记是同居关系合法化的必要条件,其效力追溯至双方均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时起。如果双方不补办结婚登记,其关系为同居关系,不视为事实婚姻。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婚姻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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