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女士:
董某通过招聘网站应聘我公司的管理岗位,招聘条件要求应聘者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通过面试后,2021年7月,董某携带身份证、学历证书等资料到公司报到,在入职登记表和劳动合同中“文化程度”一栏均填写“本科”。2023年8月初,公司在核查学历时发现,董某的学历证书系伪造,真实学历是专科。公司遂以董某存在欺骗行为为由,向其送达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董某认为,公司提供的岗位并非具有本科学历才能胜任,其虚假学历并未对工作造成影响,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请问,公司是否应向董某支付经济补偿?
龚律师:
劳动合同法第8条规定:“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可见,用人单位享有知情权,劳动者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如实告知相关信息。这里的“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是指与职业特点和职业限制直接相关的信息,简单来说就是履行劳动合同的能力和条件;具体来说包括劳动者的年龄、是否患有不适合相关岗位的疾病、学历、职业资格、技能、工作经历、就业现状等。劳动者如果对这些与工作岗位直接相关的关键信息作虚假说明,则构成欺诈。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因上述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具有法定的重大过错情形的,用人单位有权即时辞退,且无须支付经济补偿。
公司的招聘条件中明确要求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而董某提供虚假学历、登记虚假学历信息,其行为严重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构成欺诈。因此,公司解雇董某符合法律规定,依法无须支付经济补偿。
在求职中,学历文凭是“敲门砖”。一些求职者为了得到心仪岗位,动起了歪脑筋,弄虚作假。以“蒙骗”方式入职,一旦被发现,终将因不符合录用条件或者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等原因被解雇。
来源:广西法治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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