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咸阳市西兰房管所诉被执行人宋宏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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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09)咸秦民执字第00074号 案件名称 : 申请人咸阳市西兰房管所诉被执行人宋宏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 咸阳市 案件类型 : 执行案件 案件类型编码 :…

案号 : (2009)咸秦民执字第00074号

案件名称 : 申请人咸阳市西兰房管所诉被执行人宋宏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 咸阳市

案件类型 : 执行案件

案件类型编码 : 2

审理程序 : 执行实施

裁判日期 : 2009-03-31

公开日期 : 2020-08-13

当事人 : 宋某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款

全文 :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09)咸秦民执字第00074号 申请人咸阳市西兰房管所诉被执行人宋宏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08)咸秦民初字第0167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调解书规定:被执行人宋宏伟在2008年10月20日前一次性给付申请人房屋租金及滞纳金8837.5,承担诉讼费50元。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宋宏伟全额交付了4887元,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33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08)咸秦民初字第01677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终结。 本裁定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 岗 审判员 **会 审判员 刘 江 二〇〇九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朱振宁 微信公众号“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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