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银生、凌幼祥与方日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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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07)淳民二初字第969号 案件名称 : 姜银生、凌幼祥与方日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 浙江省淳安县 案件类型 : 民事案件 案件类型编码 : 1…

案号 : (2007)淳民二初字第969号

案件名称 : 姜银生、凌幼祥与方日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 浙江省淳安县

案件类型 : 民事案件

案件类型编码 : 1

审理程序 : 民事一审

裁判日期 : 2007-11-22

公开日期 : 2014-09-22

当事人 : 姜银生;凌幼祥;方日平

案由 :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淳民二初字第969号原告姜银生。原告凌幼祥。被告方日平。本院在审理原告姜银生、凌幼祥诉被告方日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姜银生、凌幼祥以被告方日平已付清价款为由,于2007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姜银生、凌幼祥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其请求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银生、凌幼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姜银生、凌幼祥负担。审判员  詹鹏飞二〇〇七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清华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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