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 : (2007)淳民二初字第969号
案件名称 : 姜银生、凌幼祥与方日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 浙江省淳安县
案件类型 : 民事案件
案件类型编码 : 1
审理程序 : 民事一审
裁判日期 : 2007-11-22
公开日期 : 2014-09-22
当事人 : 姜银生;凌幼祥;方日平
案由 :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淳民二初字第969号原告姜银生。原告凌幼祥。被告方日平。本院在审理原告姜银生、凌幼祥诉被告方日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姜银生、凌幼祥以被告方日平已付清价款为由,于2007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姜银生、凌幼祥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其请求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银生、凌幼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姜银生、凌幼祥负担。审判员 詹鹏飞二〇〇七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清华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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