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员的职责是什么?
法律常识:
股份公司的权力机构,企业的法定代表。又称管理委员会、执行委员会。由两个以上的董事组成。除法律和章程规定应由股东大会行使的权力之外,其他事项均可由董事会决定。公司董事会是公司经营决策机构,董事会向股东大会负责。董事会的义务主要是:制作和保存董事会的议事录,备置公司章程和各种簿册,及时向股东大会报告资本的盈亏情况和在公司资不抵债时向有关机关申请破产等。股份公司成立以后,董事会就作为一个稳定的机构而产生。董事会的成员可以按章程规定随时任免,但董事会本身不能撤销,也不能停止活动。董事会是公司的最重要的决策和管理机构,公司的事务和业务均在董事会的领导下,由董事会选出的董事长、常务董事具体执行。董事会的有:
1、负责召集股东大会;执行股东大会决议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2、决定公司的生产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4、批准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听取总经理的工作报告并作出决议;
6、制订公司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和利润分配方案、弥补亏损方案;
7、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终止和清算等重大事项提出方案;
8、聘任或解聘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部门负责人,并决定其奖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有以下情形的,不得担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者;
(2)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和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3)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厂长、经理,并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董事会主要职责
法律常识:
董事会是公司权力的象征。股东大会行使下列职权:召集股东大会;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行使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计划;制定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公司债券;制定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的方案;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条规定:
股东大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年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1、 董事人数不足本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2、 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3、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4、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5、 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6、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董事会主要职责包括哪些
法律常识:
董事会主要职责包括:
1、召开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计划;
4、制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计划和决算计划;
5、制定公司的利润分配计划和赔偿计划;
6、制定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的计划;
7、制定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的计划;
8、决定设立公司内部管理机构;
9、决定聘任或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1、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四十六条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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