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菁与被告西安市新城区韩北村村民委员会、西安市新城区韩北村村民委员会第二村民小组分红款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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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02)新民初字第1706号 案件名称 : 原告刘菁与被告西安市新城区韩北村村民委员会、西安市新城区韩北村村民委员会第二村民小组分红款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 西安市 案件类型 : 民事案件…

案号 : (2002)新民初字第1706号

案件名称 : 原告刘菁与被告西安市新城区韩北村村民委员会、西安市新城区韩北村村民委员会第二村民小组分红款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 西安市

案件类型 : 民事案件

案件类型编码 : 1

审理程序 : 一审

裁判日期 : 2002-11-11

公开日期 : 2016-07-01

当事人 : 刘菁,西安市新城区韩北村村民委员会,西安市新城区韩北村第二村民小组

案由 :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2)新民初字第1706号原告刘菁,女,1993年1月5日出生,汉族。法定代理人曹莉,女,1958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贺存滋,男,1938年7月出生,汉族。被告西安市新城区韩北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西安市韩森寨97号。法定代表人高恩学,主任。委托代理人刘春孝,男,1960年11月6日出生,汉族。被告西安市新城区韩北村第二村民小组,住所地西安市韩森寨**号。负责人王来西,组长。委托代理人刘春孝,男,1960年11月6日出生,汉族。原告刘菁与被告西安市新城区韩北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韩北村)、西安市新城区韩北村村民委员会第二村民小组(以下简称韩北村第二村民小组)分红款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法定代理人曹莉及委托代理人贺存滋,被告委托代理人刘春孝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两被告扣除了我2000年至2001年分红款15100元,侵犯了我合法的财产权利,要求两被告支付分红款。二被告辩称,原告刘菁之母曹莉1988年与我村村民王西林离婚,后再婚生一女孩刘菁,只是户口在该村,按村规民约,原告不享受村民待遇,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请。经审理查明,原告刘菁之母曹莉于1988年6月与新城区韩北村二组村民王西林离婚,双方婚生一女由王西来抚养,享受村民待遇。同年11月原告刘菁的母亲曹莉与本市居民刘长青结婚。1993年1月5日生一女孩刘菁,按政策在新城区韩北村第二组申报为农业家庭户口。原告刘菁以自己是村民应享受村民待遇诉至本院。要求二被告给予分配2000年至2001年韩北村第二村民小组分红款15100元。以上事实有原告刘菁的户籍证明、开庭笔录及当事人的陈述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告刘菁之母曹莉与本市城镇居民结婚,一直跟随其父母在本市吴家坟住处共同生活,虽户口落在被告处,但从未参与分红款分配,不享受村民待遇。被告不给刘菁分红款,不构成侵权。原告刘菁要求被告给付分红款,证据不足,依法不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刘菁的诉讼请求。诉讼费417元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杨晋宁审判员  孟晓红审判员  韦 东二00二年十一月十一日书记员  熊 能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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