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内容从各个方面解释了不同的讲解,下面就让我们一起看看小编对商品房合同约定面积与实测面积存在差异时,应如何处理?的观点吧。
情形一:约定按套内建筑面积计价
依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八条之规定,商品房销售可以按套内建筑面积计价;第二十条之规定,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载明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发生误差时的处理方式。
若合同约定,商品房交付后,产权登记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发生差异时,以房管局测量的套内建筑面积为计价基数,那么出现面积差异时,只需算出套内建筑面积差额,再根据单价算出应补或应退的购房款即可。
情形二:约定按建筑面积计价
依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条及二十一条之规定,按建筑面积计价的,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约定套内建筑面积和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并约定建筑面积不变而套内建筑面积发生误差以及建筑面积与套内建筑面积发生误差时的处理方式。
若合同约定建筑面积包含套内建筑面积、户外公共部位及公用房屋分摊面积,而产权登记面积仅为套内建筑面积,则购房者无权以实际产权登记建筑面积小于合同约定建筑面积而要求退购房款。
情形三:约定按产权登记面积计价
若合同约定,产权登记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有差异的,以产权登记面积为准,则购房者无权以实际面积较产权登记面积小为由要求退购房款。
情形四:开发商变更规划设计内容
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开发商未在合理期限(10日)内通知购房者,或开发商虽在合理期限(10日)内通知购房者,但购房者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提出解除合同,同时规划设计变更导致商品房的结构形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变化的情况下,购房者可以要求解除合同、退回购房款。
规划设计变更未导致商品房的结构形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变化的情况下,则按合同约定的有关面积差异的计算方式计算房价。
情形五:合同未约定面积变化如何处理的情形
《民法典》公布后,******公布了《******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删去了原解释第十四条中关于房屋面积差异的处理条款,但与该条款内容大致相同的《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条依然有效。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按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计价的,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载明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发生误差的处理方式。合同未作约定的,按以下原则处理:
(1)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的,据实结算房价款,多退少补;
(2)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买受人提出退房之日起30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房价款退还给买受人,同时支付已付房价款利息。买受人不退房的,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产权归买受人。产权登记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返还买受人;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双倍返还买受人。
但实操中具体约定内容的不同可能影响案件走向,有如下要点需要注意:
(1)虽然不少法院认定买卖双方约定“据实结算”的条款有效,但实践中仍存在认定该条款构成“格式条款”的情况。因此建议出卖人在合同中以合理的方式提请买受人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出卖人责任的条款,按照买受人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并对前述内容由双方书面确认。
(2)起草这类条款时除了约定“据实结算”房价款外,还应注意明确买受人是否享有解约权。实践中存在抗诉案例,原因是买卖双方在排除法定而适用双方约定的情况下,未明确约定买受人有无解约权。清晰约定有助于避免因约定不明引发争议。
(3)部分法院会综合考虑出卖人作为房地产开发专业主体在交易过程中存在的过错并酌定出卖人给予买受人补偿。这提醒出卖人在项目开发及销售过程中务必做到专业严谨、诚实守信,避免引起不必要的损失。
对于商品房合同约定面积与实测面积存在差异时,应如何处理?的看法,文章内容就讲解到这里了,如果您还有什么不明白的地方,那就请寻找专业律师为您解答吧!
点击加载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