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因未休年假被克扣工资,能否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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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 1 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

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 1 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 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劳动者因未休年假被克扣工资,是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

建议参考:

1、《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该条例规定了职工带薪年休假的相关权利和义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保障职工的年休假权益。

2、《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该办法对职工年休假的具体实施进行了详细规定,包括年休假的天数、工资待遇等。

相关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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