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 : (2009)杭萧商初字第1778号
案件名称 : 孙××与陈甲、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 杭州市
案件类型 : 民事案件
案件类型编码 : 1
审理程序 : 一审
裁判日期 : 2009-04-27
公开日期 : 2015-12-27
当事人 : 孙××,陈甲,朱××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杭萧商初字第1778号原告孙××。被告陈甲。被告朱××。两被告委托代理人陈乙。原告孙××诉被告陈甲、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3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09年4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甲、朱××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原告孙××诉称:2008年11月8日,被告陈甲以要办土地证为由向原告借款8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后该款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陈甲均以各种理由推脱不还。被告朱××、陈甲系夫妻关系,该借款关系发生在两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故起诉,要求两被告返还原告借款80000元。被告陈甲、朱××未作答辩。原告孙××为支持其主张的事实,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供了以下证据:1、借条一份,欲证明被告陈甲向原告借款80000元的事实;2、结婚证一份(复印件),欲证明被告陈甲、朱××系夫妻关系。上述证据,虽未经被告当庭质证,但经本院审查,认为证据是客观、真实的,且与本案事实具有关联性,在被告未提供证据进行抗辩的情况下,本院予以认定。被告陈甲、朱××未提供证据。根据法庭调查,本院查明的事实如下:2008年11月8日,被告陈甲向原告借款8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内容如下:今借到孙××人民币计捌万元整。另查明,被告朱××与被告陈甲系夫妻关系,该借款关系发生于两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2009年3月11日,原告来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陈甲、朱××返还借款80000元。本院认为:原告孙××与被告陈甲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成立并有效,被告陈甲未返还原告借款,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又该民间借贷关系发生在被告陈甲、朱××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被告陈甲、朱××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没有到庭,视为对原告的主张及诉讼请求放弃抗辩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陈甲、朱××返还孙××借款8000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00元,由陈甲、朱××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份,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上诉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后的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为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12×××68)审 判 长 俞 霞代理审判员 戚剑颖人民陪审员 汤瀚清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黄 燕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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