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 : (2009)绍民初字第1260号
案件名称 : 石小军与浙XX宇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 绍兴市
案件类型 : 民事案件
案件类型编码 : 1
审理程序 : 一审
裁判日期 : 2009-04-09
公开日期 : 2014-08-22
当事人 : 石小军,浙XX宇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民初字第1260号原告石小军。委托代理人石通元。被告浙XX宇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县柯桥街道柯西工业园区。组织机构代码:717678329。法定代表人周松祥,系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缪志勇、屠关林,男。本院在审理原告石小军诉被告浙XX宇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石小军于2009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石小军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小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石小军负担。审判员 屠国均二〇〇九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徐 芳 微信公众号“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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