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转移体系工作总结(精选7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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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转移体系工作总结 第1篇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的指导、调控和监督,建立和完善科技成果转化机制,将科技成果转化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组织协调和实施重大科技成果的转化。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重视科技中介服务组织建设,培植和发展技术…

技术转移体系工作总结 第1篇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的指导、调控和监督,建立和完善科技成果转化机制,将科技成果转化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组织协调和实施重大科技成果的转化。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重视科技中介服务组织建设,培植和发展技术评估、技术经纪、技术咨询、技术交易等科技中介服务机构,鼓励和支持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开展科技成果转化服务活动,并在资金和政策上给予扶持。

第十条 县级以上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行政部门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制定科技成果转化规划和计划,定期编制发布科技成果目录和重点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指南,加强对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的指导。

第十一条 实行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认定制度。经认定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享受国家和省规定的优惠。

第十二条 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需要对科技成果进行检测评估的,应当由具有法定资格并经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确认的机构进行检测评估。

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企业从事科研、开发和技术改造,引导企业成为科技成果转化的主体。

企业应当建立和完善科技创新机制,增强技术创新和新产品开发能力,积极创造条件与国内外各类科研机构、高等院校以及经济组织进行多种形式合作,实施科技成果转化。

第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企业、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农村经济组织独立或者联合建立中间试验基地、工业性试验基地、农业试验示范基地和其他科技成果转化服务机构,并在资金和政策上给予扶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科技成果转化试验、示范基地和科技成果转化服务机构的基本建设纳入当地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计划。

第十五条 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农业科技示范园区和星火技术密集区,应当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建立健全服务支撑体系,发挥园区科技成果转化的孵化、示范和推广作用。

第十六条 鼓励建立技术产权交易市场,推动企业的技术股权投资和技术产权交易,为科技成果转化提供综合服务。

第十七条 科技成果转化的试验产品,经批准可以在一至三年内试销并享受优惠政策。

第十八条 国有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和其他事业单位应当支持科技人员兼职或者离岗创办科技企业或者从事其他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科技人员在兼职或者离岗期间不得侵害本单位或者原单位的技术经济权益。

高等院校在读学生,经所在学校批准可以休学开展科技成果转化活动。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可以按照规定提前退休或者辞职,创办科技企业,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活动。

技术转移体系工作总结 第2篇

第一条 为了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规范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加速科学技术进步,推动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根据《^v^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科技成果转化,是指为提高生产力水平而对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所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的科技成果所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发展新产业等活动。

第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科技成果转化与管理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归口管理科技成果转化工作,负责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服务。

各级人民政府计划部门、经济综合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科技成果转化工作。

第五条 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应当鼓励科技创新,重点发展高新技术及其产业,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技术政策,优化资源配置;合理开发和利用资源,有效节约能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应当遵循自愿、互利、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或者依照合同约定享受利益和承担风险。

第六条 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保守国家技术秘密,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的知识产权和科技成果转化各方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技术转移体系工作总结 第3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 为促进我省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规范科技成果转化活动,推动科技与经济结合,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科技成果转化活动。

本条例所称科技成果转化,是指对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所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的科技成果所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服务等活动。

本条例所称高等学校、科研机构是指由财政性资金设立的高等学校、科研机构。

第三条【基本原则】 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应当尊重市场规律,体现智力劳动价值分配导向,按照权责一致、利益共享、激励与约束并重、公平公开的原则,保障实施与参与科技成果转化各方主体利益,激发全社会创新创业活力。

第四条【职能分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科技成果转化促进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学技术、经济和信息化、发展改革、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教育、知识产权、工商、国资、税务等主管部门依照规定的职责范围,负责管理、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科技成果转化促进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科技成果转化促进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环境优化】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健全科技成果转化体制机制,强化科技同经济对接、创新成果同产业对接、创新项目同现实生产力对接、研发人员创新劳动同其利益收入对接,营造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政策环境与制度环境。

第二章 成果权益

第六条【成果所有权改革】 利用财政性资金资助的自主创新项目形成的科技成果所有权,除涉及国防、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外,授权项目承担单位依法取得,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成果处置权改革】 项目承担单位对其授权取得的科技成果享有自主处置权,可自主决定科技成果的实施、转让、对外投资和实施许可等事项。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组织实施科技成果转化时,成果研发团队或完成人应当配合。

高等学校、科研机构拟放弃其授权取得的科技成果所有权,应当提前三个月告知成果研发团队或完成人。成果研发团队或完成人愿意受让的,可以通过与单位协商取得该科技成果所有权。

利用财政性资金资助的自主创新项目形成的科技成果向境外转让、独占许可的,应当依法履行审批手续。

第八条【成果所有权授权研发团队或完成人】 利用财政性资金资助的自主创新项目形成的科技成果所有权,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在完成科技成果登记之日起三年内不实施转化的`,授权成果研发团队或完成人依法取得。成果研发团队或完成人可以向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科学技术主管部门提出成果所有权变更登记申请。

对上款符合条件的变更登记申请,科学技术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变更登记。成果研发团队或完成人应当在完成成果所有权变更登记后一个月内报所在单位备案。

涉及专利权等知识产权变更的,成果研发团队或完成人可以与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签订知识产权转让合同,依法向^v^专利主管部门登记。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应当积极协助办理专利权等知识产权权利转让手续,在成果研发团队或完成人提出变更申请三个月内与成果研发团队或完成人签订转让合同。

第九条【政府介入权】 利用本省财政性资金资助的自主创新项目形成的科技成果自完成成果登记之日起六年内,项目承担单位、成果研发团队或完成人不实施转化的,项目立项部门可以授权第三方机构或许可他人有偿或无偿实施成果转化。

第十条【单位收益处置机制】 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科技成果转化所获收益全部留归单位,在对完成该项科技成果及其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后纳入单位预算,实行统一管理,处置收入不上缴国库,可用于科学技术研究开发与成果转化活动,或者用于奖励从事基础研究的科研人员。

鼓励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将与科技成果转化相关的仪器设备等固定资产,以及科技成果等无形资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入股组建科技成果转化实体,取得的市场收益在履行相关审批手续并纳入单位预算管理后,可用于与科技成果转化相关的市场经营活动。

第十一条【运用市场机制定价】 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可通过协议定价、技术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方式确定成果价格。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可以公开询价的方式确定科技成果挂牌交易、拍卖前基准价格。当事人认为需要进行价值评估的,应当委托具有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高等学校、科研机构转化科技成果通过协议定价的,应当在本单位公示科技成果名称、拟交易价格。

第三章 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提高企业成果转化能力】 建立以企业为主体的科技成果转化体制机制,鼓励利用财政性资金资助的自主创新项目信息和科研基础设施向企业开放,支持企业与高等学校、科研机构通过合作研发、委托研发、人才引进等方式开展科技成果转化活动。

技术转移体系工作总结 第4篇

科技成果的直接转化

1.科技人员自己创办企业

2.高校、科研机构与企业开展合作或合同研究

3.高校、研究机构与企业开展人才交流

科技成果的间接转化

科技成果的间接转化主要是通过各类中介机构来开展的。机构类型和活动方式多种多样。在体制上,有官办的、民办的,也有官民合办的;在功能上,有大型多功能的机构(如既充当科技中介机构,又从事具体项目的开发等),也有小型单一功能的组织。

1.通过专门机构实施科技成果转化

2.通过高校设立的科技成果转化机构实施转化

3.通过科技咨询公司开展科技成果转化活动

技术转移体系工作总结 第5篇

市属各单位(各总公司、集团公司,各高校、科研院所、医疗卫生机构等),各区科委、教委、经济信息化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卫生健康委、市场^v^、^v^、金融办、知识^v^、科协:

为贯彻落实《^v^办公厅关于完善科技成果评价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1〕26号),发挥科技成果评价“指挥棒”作用,推动高质量成果产出、营造良好创新生态,助力北京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特制定《北京市关于落实完善科技成果评价机制的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北京市人民政府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北京市知识^v^

北京市科学技术协会

2022年9月23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技术转移体系工作总结 第6篇

为落实中关村新一轮先行先试改革,深入实施《北京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北京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有关工作部署,推动技术经理人队伍建设,促进高等院校、研发机构、医疗卫生机构、企业等科技成果转化落地,助力北京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思路

坚持需求导向、加强政府引导、注重协同联动、促进示范引领的原则,进一步强化政府在统筹协调、公共服务和财政资金等方面的引导作用,完善人才促进和激励机制。采取选拔一批、引进一批、培养一批的方式,逐步扩大技术经理人队伍规模,探索技术经理人能力和职业发展空间,推动技术经理人全程参与科技成果转化。发挥各区在推动科技成果转化中的承载作用,加强部门之间协同联动,形成北京科技成果转化的示范效应,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国内国际双循环,营造良好的科技成果转化生态环境提供有力支撑。

二、工作目标

遵循科技成果转化规律,立足本市科技成果转化迫切需求,加快形成技术经理人的培养、引进、使用和激励机制,打造一支专业化、职业化、国际化技术经理人队伍,支持技术经理人全程参与成果转化,提升成果转化活动效能,实现对创新要素的高效配置。到2025年底,全市培养技术经理人500名左右。

本方案中技术经理人是以推动技术产品化、商业化、市场化落地为目的,具备良好的专业技术背景,熟悉法务、金融、管理、知识产权等业务,拥有商业洞察力、资源组织能力以及实务经验,能够辨识科技项目的技术水平和应用场景,能够帮助科学家寻找合伙人、组建创业团队,贯通科技成果转化关键环节的复合型跨界人才。

三、重点任务

1.健全技术经理人培养体系。依托在京高等院校,开展技术转移相关专业研究生教育,探索建立技术转移学院;鼓励高等院校开设技术转移转化、创业孵化等选修课,选聘兼职产业导师,提升研究生转化实操能力。鼓励高等院校、研发机构、医疗卫生机构技术转移从业人员在岗参加培训,提升专业水平。支持有条件的技术转移机构持续完善教材、健全师资队伍,联合国际技术转移机构开展培训教育,并面向全球引进高层次技术经理人。(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市教委,市人才工作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健康委)

2.明确技术经理人岗位职责。支持高等院校、研发机构和医疗卫生机构建设专业化技术转移机构,设置技术经理人岗位,明确其从事成果披露、成果挖掘、需求挖掘,促进技术培育、孵化、熟化、评价、推广、交易等科技成果转化全程工作服务职责。支持技术经理人到园区、企业等基层一线开展科技成果转化活动。推动技术转移机构库和技术经理人人才库建设,探索建立入库登记制度。(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市教委,市卫生健康委,市人才工作局,各区人民政府)

3.建立技术经理人激励机制。支持高等院校、研发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制定和完善薪酬分配制度,可采用市场化方式聘用技术经理人,采取符合岗位特点的协议薪酬分配办法。高等院校、研发机构(事业单位性质)和医疗卫生机构可在科技成果转化净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作为技术转移机构能力建设和技术经理人奖励等支出,奖励支出不受核定绩效工资总量限制。对于在技术转移转化过程中做出突出贡献的技术经理人,符合条件的可申报北京市相关人才计划。(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教委,市卫生健康委,市人才工作局)

4.完善技术经理人职称评价制度。高等院校、研发机构、医疗卫生机构从事技术转移转化的专业技术人员,符合条件的可申报北京市工程技术系列技术经纪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按照技术转移转化研究和技术转移转化运营服务两个方向对技术经理人进行分类评价,完善符合技术经理人职业属性和岗位特点的职称评价代表作清单。(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教委,市卫生健康委)

5.探索技术经理人社会化评价。鼓励高等院校、研发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建立科技成果转化与职称评定、岗位聘任、人才评价、绩效考核等相挂钩的评价指标体系。支持社会培训评价组织开展技术经理人行业标准研究,根据技术经理人业务水平、转化成效等方面进行评价,完善社会化评价机制。(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市教委,市卫生健康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技术转移体系工作总结 第7篇

第十条 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可以公开招标,择优确定中标单位。

第十一条 科技成果完成单位、科技成果转化实施单位和科技成果转化投资单位合作转化科技成果的,应当依法签订合同,约定各方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风险。

第十二条 本市鼓励农业科研机构、农业试验示范单位独立或者与其他单位合作,实施农业科技成果转化,为农业生产提供产前、产中、产后综合配套技术服务。

农业科研机构可以依法经营其独立研究开发或者与其他单位合作研究开发并经过审定的优良品种。

第十三条 以高新技术成果作价向有限责任公司或者非公司制科技开发型企业入股,其高新技术成果必须经评估机构评估和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认定。

第十四条 职务科技成果权属单位及其科技成果完成人和参加人应当促进职务科技成果转化。

国家设立的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取得的具有实用价值的职务科技成果,本单位未能适时地实施转化的,科技成果完成人和参加人在不变更职务科技成果权属的前提下,可以根据与本单位签订的协议进行该项科技成果的转化,并享有协议规定的权益。

科技成果完成人或者课题负责人,不得阻碍职务科技成果的转化,不得将职务科技成果及其技术资料和数据占为己有,侵犯单位的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 对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具有重大意义的科技成果需要尽快推广使用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 经国家和本市认定的大中型企业或者企业集团的技术中心,其财务实行独立核算的,享受独立科研机构的优惠政策。

第十七条 本市鼓励和支持科研机构转为科技企业或者成为企业化管理的研究开发机构。

本市鼓励和支持科研机构进入企业或者企业集团,成为企业的技术开发机构,或者依法通过联营投资、参股、控股、兼并等方式与企业联合,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转为企业和进入企业或者企业集团的科研机构三年内可以保留事业单位法人地位,享受国家和本市的优惠政策。

第十八条 科技成果检测机构和评估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执业资格;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对科技成果进行检测和价值评估,必须遵循公正、客观的原则,如实提供检测结果和评估证明。

第十九条 本市鼓励和支持依法取得资格证书的技术经纪人建立技术中介机构,在依法领取营业执照后从事科技成果转化的代理或者居间等中介活动,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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