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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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07)淳刑初字第133号 案件名称 : 余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1) 法院 :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 浙江省淳安县 案件类型 : 刑事案件 案件类型编码 : 4 审理程序…

案号 : (2007)淳刑初字第133号

案件名称 : 余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1)

法院 :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 浙江省淳安县

案件类型 : 刑事案件

案件类型编码 : 4

审理程序 : 刑事一审

裁判日期 : 2007-05-22

公开日期 : 2014-09-11

当事人 : 余某

案由 : 盗窃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项

全文 :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07)淳刑初字第133号公诉机关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余某。2007年2月8日因本案被淳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3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淳安县看守所。淳安县人民检察院以淳检刑诉(2007)1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余某犯盗窃罪,于2007年5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余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07年2月8日凌晨0时许,被告人余某窜至千岛湖镇人民路4号楼下,窃得被害人李明停放在该处的牌照为浙A×××**豪爵两轮摩托车1辆,价值人民币5800余元。当天余某到人民路志刚摩托车修理店调换摩托车车锁时被当场抓获。案发后,公安机关已扣押该辆摩托车,并发还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李明的陈述、证人朱时义的证言、照片、价格鉴定结论书,扣押、发还物品清单,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余某犯盗窃罪的事实与罪名成立。被告人余某归案后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余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7年2月8日起至2007年12月7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吴建中二〇〇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田 丰 更多数据:搜索“数据网”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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