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马元珍与被告徐罡、韦小洁腾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广告位

案号 : (2004)新民初字第1354号 案件名称 : 原告马元珍与被告徐罡、韦小洁腾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 西安市 案件类型 : 民事案件 案件类型编码 : 1…

案号 : (2004)新民初字第1354号

案件名称 : 原告马元珍与被告徐罡、韦小洁腾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 西安市

案件类型 : 民事案件

案件类型编码 : 1

审理程序 : 一审

裁判日期 : 2004-06-16

公开日期 : 2016-11-25

当事人 : 马元珍,徐罡,韦小洁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4)新民初字第1354号原告马元珍,女,1952年6月25日出生,汉族,西安热工仪表厂退休职工,住西安市。委托代理人成志俊,男,陕西省人大新闻事业发展中心法律工作者,住西安市。被告徐罡,男,1974年3月21日出生,汉族,无业。被告韦小洁,女,32岁(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无业,系徐罡之妻。原告马元珍与被告徐罡、韦小洁腾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蒋茹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元珍及其委托代理人成志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徐罡、韦小洁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以审理终结原告马元珍诉称,被告徐罡、韦小洁夫妇占住已经法院生效判决书所确认的原告的住房,侵犯了原告合法的居住使用权,现要求二被告立即腾房。被告徐罡、韦小洁未进行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马元珍与被告徐罡原系继母子关系。马元珍之夫、徐罡之父徐水峰分得其单位西北电管局联合开发公司位于西安市长缨中路XX号院XX号楼X单元XX号住房一套,后经房改,该房屋在2001年6月已过渡为成本价房屋。2002年7月,徐水峰因病死亡后,马元珍及徐水峰的其他继承人将徐罡诉至本院,要求依法分割徐水峰的遗产。本院于2003年12月17日以(2003)新民初字254号判决书确认上述房屋归原告马元珍居住使用。被告徐罡、韦小洁夫妇却拒绝向原告腾房,原告遂于2004年4月诉至本院,要求二被告腾房。上述事实有本院生效判决书及当事人陈述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公民合法的居住权受法律保护,被告徐罡、韦小洁夫妇无故占据原告的居住房屋,侵犯了原告合法的居住权,原告要求被告腾房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五条、第一百一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在判决生效后30日内,被告徐罡、韦小洁夫妇将位于西安市长缨中路XX号院(原X号付X号)XX号楼X单元XX号住房一套腾交给原告马元珍使用。诉讼费300元由被告徐罡、韦小洁承担(原告已预付,由被告迳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至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蒋茹二〇〇四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郭薇 更多数据:

为您推荐

广告位

发表回复

0条评论

    点击加载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