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沈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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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09)咸秦民执字第00158号 案件名称 : 申请人沈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 咸阳市 案件类型 : 执行案件 案件类型编码 : 2 审理…

案号 : (2009)咸秦民执字第00158号

案件名称 : 申请人沈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 咸阳市

案件类型 : 执行案件

案件类型编码 : 2

审理程序 : 执行实施

裁判日期 : 2009-03-17

公开日期 : 2019-12-20

当事人 : 沈某;陕西金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二十条第二款

全文 :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咸秦民执字第00158号申请人沈某。被执行人陕西金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咸阳市人民中路21号。法定代表人林某。上列当事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08)咸秦民初字第0107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规定:由被申请人陕西金义发展有限公司给付申请人沈兆娟货款和质保金25646.45元及利息(自2007年10月15日起至还清款之日止,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率计算)。承担诉讼费441元,承担执行费291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但被申请人至今未履行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18条、220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申请人陕西金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8487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岗审判员 刘 江审判员 **会二〇〇九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朱振宁 来自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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