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某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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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03)绍刑初字第447号 案件名称 : 夏某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 浙江省绍兴县 案件类型 : 刑事案件 案件类型编码 : 4 审理程序…

案号 : (2003)绍刑初字第447号

案件名称 : 夏某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 浙江省绍兴县

案件类型 : 刑事案件

案件类型编码 : 4

审理程序 : 刑事一审

裁判日期 : 2003-11-05

公开日期 : 2016-09-09

当事人 : 夏某

案由 : 盗窃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项

全文 :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03)绍刑初字第447号公诉机关绍兴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夏某,农民。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03年8月9日被绍兴市公安局越城区分局稽山派山所留置盘问,同月11日被绍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在绍兴县看守所。绍兴县人民检察院以绍县检刑诉字(2003)第39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夏某犯盗窃罪,于2003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夏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绍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夏某于2003年8月7日晚上,在位于绍兴县柯桥街道的南方集团印染厂停车棚内,窃得毕双林停放的威灵牌电动自行车1辆,价值1,440元。同月8日晚,被告人夏某骑行该车,带着吴飞到绍兴市稽山桥时,被巡逻的民警抓获。追缴的赃物已发还毕双林。上述事实,被告人夏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毕双林的陈述、吴飞的证言、扣押和发还物品清单、价格鉴定结论书、抓获经过情况证明和出示的赃物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夏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方法,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夏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三年八月十一日起至二○○三年十二月八日止。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秦芷江二〇〇三年十一月五日书记员  王 琴 更多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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