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瑛与王志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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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06)上民一初字第1131号 案件名称 : 章瑛与王志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 杭州市 案件类型 : 民事案件 案件类型编码 : 1 审理…

案号 : (2006)上民一初字第1131号

案件名称 : 章瑛与王志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 杭州市

案件类型 : 民事案件

案件类型编码 : 1

审理程序 : 一审

裁判日期 : 2006-12-26

公开日期 : 2014-04-22

当事人 : 章瑛,王志威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6)上民一初字第1131号原告章瑛。委托代理人XX宇。被告王志威。原告章瑛为与被告王志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06年9月11日向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于2006年10月9日将该案移送本院管辖。本院于2006年11月2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周蓓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06年12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章瑛的委托代理人XX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志威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章瑛诉称:1999年至2004年期间,被告以各种名义向原告借款,截至2005年2月15日,被告累计向原告借款1550000元,并于同日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2005年2月24日,被告又向原告借款52000元,承诺于2月28日归还,同时又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均保证会尽快还清,但至今未支付任何款项。为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借款1602000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为此,原告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材料:1、欠条一份,证明截至2005年2月15日被告王志威累计向原告借款1550000元。2、借条一份,证明2005年2月24日被告王志威又向原告借款52000元。被告王志威未答辩,也未提供证据材料。审理中,本院依法对原告提交的证据进行了当庭质证,本院认证如下: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被告未到庭应诉,视为其放弃抗辩权利,本院予以认定。经审理,本院认定的案件事实与原告陈述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被告王志威向原告章瑛借款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现原告要求其归还,理由正当,应予支持。被告王志威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视为放弃抗辩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志威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内归还原告章瑛人民币1602000元。案件受理费1802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520元,共计23540元,由被告王志威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8020元(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1202024409008802968,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杭州市分行湖滨分理处)。在上诉期满后7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周 蓓二〇〇六年十二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圆圆 来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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