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发生争议,经协商不能解决的,可以依法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乡级人民政府提出处理申请,也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向有关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调查处理申请。
也就是说,负责土地权属争议案件的调查和调解工作是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需要依法作出处理决定的,要拟定处理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作出处理决定。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指定专门机构或者人员负责办理争议案件有关事宜。
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单位与单位之间发生的争议案件,由争议土地所在地的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处理。
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争议案件也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由乡级人民政府受理和处理。
国土资源部调查处理下列争议案件:
(一) 国务院交办的;
(二) 在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
三、申请土地权属争议处理的条件?
申请调查处理土地权属争议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 申请人与争议的土地有直接利害关系;
(二) 有明确的请求处理对象、具体的处理请求和事实根据。
四、申请书怎么写?
土地权属争议申请书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一) 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姓名和职务;
(二) 请求的事项、事实和理由;
(三) 证人的姓名、工作单位、住址、邮政编码。
五、申请不满意怎么办?
当事人如果对相关部门不予受理的决定不服的,对人民政府作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都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在规定的时间内,当事人既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处理决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生效的处理决定是土地登记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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